自5月1日開始,《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正式實施。5月1日和2日,針對駕乘電動自行車各類違法行為,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持續(xù)開展專項整治行動,并根據(jù)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依法進行處罰。下一步,針對駕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頭盔的市民,泰安交警將進行曝光。
▲民警查處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市民。
據(jù)了解,根據(jù)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,市民在夜間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,應開啟前燈和后燈,違反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,責令改正。市民駕駛電動自行車,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、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,駕乘人員要規(guī)范佩戴安全頭盔。違反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,責令改正,并登記相關信息,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處20元罰款。
▲市民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,被罰觀看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片。
市民不得駕駛拼裝、改裝、加裝或者變造、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。違反本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駕駛拼裝、改裝或者變造、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、50元以下罰款。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,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20元罰款。
5月1日和2日,針對電動自行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,泰安交警已經開始處罰,近期將進行曝光。泰安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,嚴守交規(guī),安全、文明出行,不要進入曝光名單。